市区商铺出租经营小吃店合同
市区商铺出租经营小吃店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一、合同双方
甲方(出租人):
联系地址:
电话:
乙方(承租人):
联系地址:
电话:
二、租赁内容
1. 甲方将位于市区号店铺租赁给乙方使用。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。
2. 乙租赁给甲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,使用面积为平方米。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,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。
3.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: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。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,包含在租金之内,乙方不再另行付费。
三、租赁期限
1. 租期为年,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。
2. 其中免租期日,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,作为乙方装修时间。
四、租金及其它费用
1. 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元。
2. 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。
3. 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(计量)收费,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(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)其它费用,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。
五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
1.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,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、维修;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,甲方应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。
2. 乙方有权按照营业执照范围开展经营活动,并确保房屋的安全、卫生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。
六、违约金和违约责任
1.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,如一方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。
2.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,如违反相关规定,甲方有权终止合同,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。
七、租赁期满后的处理
1. 租赁期满后,如乙方需继续租赁,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,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。
2. 如乙方不再续租,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归还甲方,同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八、争议解决
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,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如协商不成,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九、其他约定
1. 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2.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或盖章)之日起生效。
注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实际签订合同时,请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在签订合同前,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,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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